执法与文明执法:法治社会的双重维度与实践路径
执法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体现,是维护社会秩序、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;文明执法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,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尺。两者看似存在张力,实则辩证统一 —— 执法是手段,文明是准则,共同服务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,深入探讨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内涵、关系及实践路径,对于提升执法公信力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内涵解构: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术
执法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等法定主体,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,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。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强制力实现法律的惩戒性与保障性,既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,又要保护公民、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从交通违章处罚到刑事案件侦查,从市场监管到环境执法,执法行为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“刚性环节”。
文明执法则是在执法过程中融入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,要求执法者在恪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,以理性、平和、文明的方式行使权力。它并非对执法权威的削弱,而是通过尊重被执法者的人格尊严、保障其陈述申辩权、规范执法程序等方式,实现 “刚柔并济” 的治理效果。例如,交警在纠正违章时先敬礼说明理由,城管在整治占道经营时主动帮助商户转移物品,这些细节正是文明执法的生动体现 —— 既维护了法律权威,又减少了对立冲突。
两者的关系犹如 “剑与鞘”:执法的 “剑” 需要锋利以震慑违法,文明的 “鞘” 则防止权力滥用伤及无辜。缺乏文明的执法易沦为暴力执法,损害群众利益;脱离执法的文明则成无原则的妥协,纵容违法失序。唯有将刚性的法律条文与柔性的人文关怀相结合,才能实现 “执法效果” 与 “社会效果” 的统一。
二、现实困境:执法实践中文明与刚性的失衡图景
当前,我国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,集中体现在文明执法与执法刚性的失衡上,具体表现为两种极端倾向:
一是 “过度强硬” 的执法异化。部分执法人员将 “执法必严” 简单等同于 “态度严厉”,甚至出现暴力执法、选择性执法等现象。例如,个别地区在拆迁执法中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,在市容整治中粗暴损毁商贩财物,此类行为虽名义上是 “维护公共利益”,实则违反法定程序,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与人格权。这种 “重结果、轻程序” 的执法模式,不仅引发群众不满,更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,甚至激化社会矛盾。
二是 “过度软弱” 的执法缺位。与暴力执法相对的,是部分执法者因担心引发冲突而放弃法定职责,出现 “不敢执法”“不愿执法” 的情况。比如,面对恶意阻挠执法、暴力抗法的行为,一些执法人员选择退让妥协;在处理复杂纠纷时,为 “息事宁人” 而牺牲法律原则,导致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。这种 “畏难执法” 现象,看似避免了即时冲突,实则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,形成 “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” 的恶性循环,最终损害社会整体利益。
深层来看,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执法理念的偏差与制度约束的不足。一方面,部分执法人员仍秉持 “管理本位” 思维,将群众视为执法对象而非服务对象,忽视了执法的民生属性;另一方面,执法程序不够细化、监督机制不够健全,导致权力运行缺乏规范,文明执法缺乏刚性保障。此外,执法人员面临的考核压力与职业风险不对等,也使其在 “严格执法” 与 “文明执法” 之间难以平衡。
三、破局之道:构建文明执法的制度保障与实践路径
实现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统一,需要从理念革新、制度完善、能力提升三个层面协同发力,构建 “有温度的刚性执法” 体系。
理念革新是前提,树立 “权利保障优先” 的执法观。 执法机关应从 “管理型” 向 “服务型” 转变,将公民权利保障贯穿执法全过程。例如,在执法前履行告知义务,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与法律后果;在执法中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、申辩权,耐心听取其诉求;在执法后提供救济渠道,确保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时能依法申诉。这种 “以权利为中心” 的理念,既能减少执法阻力,又能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。
制度完善是核心,筑牢文明执法的程序防线。 其一,细化执法程序规范,制定分领域的文明执法指引。如明确城管执法中 “劝离 — 警示 — 处罚” 的阶梯式流程,规定交警执法时使用的文明用语标准,通过程序正义倒逼实体公正。其二,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,依托执法记录仪、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,实现 “执法留痕”,既规范执法人员行为,也为后续纠纷处理提供证据。其三,完善监督与追责机制,对暴力执法、滥用职权等行为 “零容忍”,同时为依法履职的执法人员提供保护,避免 “多干多错、少干少错” 的消极心态。
能力提升是基础,培育执法人员的 “法治素养 + 沟通技巧”。 一方面,加强法律培训,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,避免因法律无知导致执法失当;另一方面,强化沟通能力训练,通过情景模拟、案例教学等方式,提升执法人员应对复杂局面、化解矛盾冲突的水平。例如,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,能运用共情技巧稳定其情绪;面对群众质疑,能以通俗语言解释法律条文。这种 “刚柔并济” 的执法能力,是文明执法落地的关键。
四、价值归依:文明执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
从长远来看,文明执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减少执法冲突,更在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。当执法人员以文明方式践行法律精神时,群众感受到的不仅是权力的威严,更是法律的温度 —— 这种 “温度” 会转化为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,形成 “执法文明 — 群众信任 — 自觉守法” 的良性循环。
反之,若执法背离文明原则,即便短期内实现了 “秩序稳定”,也会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:“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: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,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。” 文明执法正是 “良法善治” 的生动实践,它让法律从文本走向生活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最终推动法治社会从 “形式正义” 迈向 “实质正义”。
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,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统一,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,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现实需要。唯有坚守法律底线、常怀人文关怀,才能让执法行为既成为社会秩序的 “守护者”,又成为法治文明的 “传播者”。
(陕西城乡劳动就业融媒体课题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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